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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干部挂职锻炼管理暂行规定
点击数:    时间:2012-03-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干部挂职锻炼的管理,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确保挂职干部严格要求、深入实践、勤奋锻炼、认真工作、增长才干,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省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干部挂职是培养锻炼干部和支援各地、各部门建设的一种特殊任职形式。干部挂职包括到上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经济社会发达地区和本市范围内的挂职锻炼,支援各地区、各单位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选派的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对口帮扶派驻干部等形式的任职。 第三条 干部挂职可安排担任上一个职级职务、同级职务或同级副职,不占所在挂职单位编制和领导职数。挂职时间根据学习锻炼和工作需要安排,以短期挂职为主,一般不超过 2 年,个别专业技术人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可适当延长挂职时间。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委和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接收和派出的各级各类干部挂职;市直单位和各区县(市)接收和派出的各类干部挂职。 第二章 干部挂职的选派 第五条 干部挂职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指示精神、各地各单位经济社会发展和干部培养锻炼的实际需要,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选派。 第六条 干部挂职选派的对象一般应是优秀年轻干部、各级后备干部、妇女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和支援各地各单位建设所亟需的具有特殊才能的干部。 第七条 选派和接收干部挂职锻炼应由派出和接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方案,由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八条 上级部门及其他市外单位选派到我市挂职锻炼的干部,归口由市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和接收手续,任何单位不得受理挂职事项,不得作出挂职任职决定。否则所作任职决定视为无效。 第九条 区县(市)、市属各部门选派或接收挂职干部,选派和接收方案及选派对象任免呈报表,事先须报经市委组织部批准和备案,再由区县(市)、市属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条 区县(市)、市属各部门派出和接收各类县处级干部挂职,一般不超过 2 人,重点帮扶地区和单位一般不超过 3 人。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按需选派,但不能因挂职人数太多而影响选派和接收单位正常的工作。 第十一条 选派条件 ( 1 )政治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 2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 3 )年龄一般在 4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 4 )党政干部挂职一般应是选派单位中层骨干以上的干部; ( 5 )专业技术人才和其他有特殊工作需要、特殊才能的干部的选派条件根据工作需要予以确定。一般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 选派程序 ( 1 )市委或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选派干部挂职锻炼:由市委组织部相关职能科室研究提出选派建议方案,报经部务会审核,呈报市委审定。市委组织部根据研究决定的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 ( 2 )市直单位选派干部挂职锻炼:由市直单位党组(党委)研究提出选派计划,报市委组织部审核批准。选派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市委组织部批准的意见,研究提出选派任职建议方案,并按照干部任免的规定程序做好推荐、考察、任免呈报等工作,报送市委组织部进行审查。市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选派单位党组(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 ( 3 )区县(市)选派干部挂职锻炼:由区县(市)委组织部研究提出选派计划,报市委组织部审核批准。区县(市)委组织部根据市委组织部批准的意见,研究提出选派干部挂职建议方案,经区县(市)委集体研究后,报送市委组织部进行审查。市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区县(市)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 ( 4 )干部挂职拟任上一级职务的,必须严格履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任前公示等程序,选派对象必须符合《党 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基本条件。 ( 5 )区县(市)和市直单位选派干部到市外挂职锻炼,原则上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统筹安排,选派单位配合共同做好衔接沟通协调工作。 ( 6 )区县(市)和市直单位选派干部挂职应在任职手续办妥后 15 日内将任职文件、干部任免呈报表等资料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 7 )干部挂职决定形成后,干部任免审批表应由各派出单位党组(党委)和挂职接收单位拟任职务审批机关分别签署意见后,连同干部考察材料一并归入其干部人事档案。干部任免文件应报送选派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挂职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一般应先参加任前培训,并在一周之内报到任职。无特殊原因, 15 日内未报到任职的,市委组织部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责成选派单位和接收单位撤销选派决定。 第三章 干部挂职的管理 第十四条 干部挂职期间,由挂职接收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以挂职单位管理为主。 第十五条 干部挂职期间,只转移党组织关系,其它关系保留在派出单位。 第十六条 干部挂职期间申请入党,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向派出单位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派出单位党组织应征求挂职接收单位意见。讨论其入党问题时,应通知本人回派出单位参加。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组织关系按规定转到挂职单位。挂职期内党员预备期满的,转正问题由派出单位党组织征求挂职单位党组织意见后,根据其现实表现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担任党的委员会职务的挂职干部,挂职期间如遇所在党的委员会换届,可以不参加选举,待换届结束后再由上级党委任命职务。 第十八条 担任政府领导职务的挂职干部,挂职期间如遇地方换届,可以不参加选举。待换届结束后,各地党委再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任职手续。上级党委不另行提名。 第十九条 对挂职干部分管工作的安排,应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其特长,使其有职有权有责。分工情况要及时报告组织部门和派出单位。 第二十条 各派出和接收单位要经常了解挂职干部的思想、工作、学习及生活情况,挂职接收单位要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各派出和接收单位要定期听取挂职干部的工作汇报,做好跟踪了解和考察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报告批准选派的党委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挂职干部要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树立良好的形象。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严肃处理;对违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按党纪政纪给予组织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每年要向组织部门、派出和接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上报年度工作总结。挂职期内要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形成 1 篇以上调研报告上报决定选派的党委组织部门和派出单位。 第二十四条 挂职期间,因事因假等需要离开工作岗位 15 天以内的,须经所挂职单位党委(党组)审批, 15 天以上须由组织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要及时总结工作成果,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挂职干部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挂职干部的考核结果应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选派的干部,原则上不得提拔使用。 第四章 干部挂职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干部挂职期间,在派出单位享受所担任职务的有关待遇,其工资、福利、奖金、原有的各种津贴、补贴,由派出单位按在职同级干部待遇予以发放。 第二十八条 干部挂职的生活补助由派出单位按财政规定的相关政策标准发放;交通费按规定往返次数据实报销(市内挂职每周报销往返交通费 1 次,省内市外挂职每月报销往返交通费 2 次,省外挂职的每季度报销往返交通费 1 次)。省外挂职的干部根据人事部门相关规定安排家属探亲,往返交通费按财政规定的政策标准据实报销。从不执行行政级别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挂职干部待遇由派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及有关政策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 挂职期间承办挂职单位的工作,因公出差的差旅费由挂职单位负责报销;承办派出单位的工作,因公出差的差旅费由派出单位负责报销。医疗费按医疗改革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从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挂职干部,参加派出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挂职时间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履职年限,取得的科研成果、成绩与在派出单位取得的成果、成绩同等对待,作为评聘依据,其专业技术职务由派出单位聘任。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参与各项重点人才项目实施工作,上级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其待遇政策标准的,参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由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到位。 第五章 干部挂职的安置 第三十二条 干部挂职期满后,挂职干部本人要对任期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作出书面总结,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其政治思想、工作情况等进行考察考核,挂职单位要对其挂职期间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考察考核材料和书面鉴定意见应归入其干部人事档案。个人工作总结材料应报送批准选派的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和派出单位党组(党委)。 第三十三条 干部挂职期满后原则上回派出单位安排工作。 第三十四条 挂职单位需要留任挂职干部的,须征得派出单位和本人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或市委组织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干部挂职期间表现优秀、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挂职期满后,应优先予以提拔重用。 第三十六条 干部挂职期间,因派出单位工作的特殊需要或其他原因,需提前结束挂职的,由派出单位书面报告市委或市委组织部批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益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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